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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據悉,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焦點

夫妻共同債務咋認定?

??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釋疑

1.「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解釋說,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並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如何界定?

  程新文說,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有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但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財產,或者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而產生,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情形更為複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3.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應由哪一方來舉證?

  程新文說,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注

如何避免「離婚後被負債」?

  目前,社會各界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施以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離婚後被負債」等問題反映強烈。

  對此,程新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最高法由此確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台後有效遏制了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17年2月28日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並下發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等。

  夫妻債務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併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體現了雙向保護的原則,解決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沉重債務問題。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

提醒

債權人——借錢時應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最新的司法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對於債權人一方而言,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如果擔心舉債一方不能及時或者無力償還所借債務,就應當讓舉債一方的配偶共同簽字,從而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保障。

未舉債的配偶——

大額舉債須夫妻雙方協商一致

  對於未舉債的配偶一方而言,由於和舉債一方存在夫妻關係,從締結婚姻關係那一刻起,夫妻即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不需要一方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內,配偶一方當然可以代表另一方處理日常事務。但是,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較大數額的舉債等,必須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進行處分。

均據新華社



以下文章來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80118/25460298.html房屋貸款 房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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